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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新不满两岁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和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调解离婚,争取七个月男孩抚养权
2017年5月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庄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某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刘桂占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4月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日,历时1个月不到。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给付每月110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系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的示范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起诉后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就容易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有些当事人在意财产分割、有些在意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有些注重离婚的成因,过错的程度,有些人仅仅是想讨个说法,但最终只要有合适的方式和高明的技巧,都能够让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获取平静的分手。
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庄荣华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解决完毕,当庭拿到调解书。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6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某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B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9月生一子,现原告诉至本案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三、关于探视权,被告每月可探视孩子四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争取离婚,6个月双胞胎一人抚养一个
2017年4月1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房春娥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4月12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胞胎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双胞胎离婚案件相对普通的离婚案件稍显复杂,,孩子在出生后因家庭矛盾,男方后续不再看望女方及孩子,女方愤怒和无奈委托庄律师团队全面代理本案的离婚纠纷,诉前双方无法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庄荣华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就离婚问题及财产问题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陈述解决完毕。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

【庄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B,男,住本市某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矛矛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后因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婚生女C、D均由原告一人抚养。鉴于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且原告一人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如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会很好。现两个孩子均非母乳喂养,被告有充分的能力抚养孩子。孩子六含月大,此阶段分开并不会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望法院判如所请。
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无法接受原告父母对被告及被告父母正常生活的过多干涉,及所谓的试探、刁难以及谩骂,双方已无法交流,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坚持双胞胎应由一方同时抚养,不宜分离。如果原告在哺乳期内不愿意同时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被告愿意独自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并毋需原告给付抚养费。孩子分开抚养在成长过程中是会有伤害的,故被告不乏意分矛抚养双胞胎女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登记结婚,2016年9月至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C、D。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分居。在此期间,C、D随原告共同生活。经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月收入3000元,与其父母、祖父母共同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屋内;被告月收入12000元至15000元,独自居住在90平方米房屋面内。对于上述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孩子抚养及探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双方婚生女C、D尚年幼,但因原告A经济收入有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确有困难,且被告B亦积极要求抚养孩子,故双方可各自抚养一个女儿,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在审理中对探望权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原、被告抚养的孩子系双胞胎,为充分保障两个孩子间的相处交流,本院酌定双方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被告处。被告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原告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D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B处接走D,并于当日下午18时送回;被告B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A处接走C,并于当日下午18时前送回。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60元、被告B负担60元(该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向本院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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