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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92年何某与贾某结婚。2007年何某因为买房,从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18.5万元,借款期限15年,从2007年10月25日到2022年10月25日。月利率8.4825‰,逾期按原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何某每月要还房贷本息共计2000元左右。2008年夏天,何某与贾某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自2009年8月21日起,何某不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11日,何某欠银行借款本金174053.34元,利息20071.1元。于是,2009年12月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何某和贾某共同偿还房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提出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优先偿还以上债务即本金174053.34元,利息20071.1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为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当然,夫妻关系结束之后产生的债务就归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上述案例中,何某与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房并办理了贷款,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是对于贷款部分仍旧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何某与贾某都有义务偿还。一般来说,离婚之后偿还贷款的义务归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另一方对于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的贷款不再承担责任,因为房产已经分割,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所产生的贷款不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下,债务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偿还。但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仍然拖欠的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如果夫妻不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来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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