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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未成年犯抢劫罪可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7-05-21    作者:年遇春律师
我是年月天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对控方指控徐某犯抢劫罪的定性勉强不持异议,同时鉴于徐某有两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等,认为适宜对其宣告缓刑处理。
一、被告人徐某前期只有教训受害人xx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抢劫情节的发生是后期临时突发性表现                  
本案发生事出有因。由于受害人xx先前曾在被告人徐某父母开的烤肉摊点与其母亲吵架,被告人徐某过来劝阻也被受害人蛮横非礼,故其生气记在心里。案发当晚,被告人徐某与郭x在自家喝了点啤酒,之后,二人出门散心,正巧碰上受害人xx在x市粮食局电话亭与朋友喝啤酒,被告人徐某遂产生教训受害人的念头,于是把想法告诉了郭x,郭表示同意。故二人打了受害人两下,导致受害人鼻子出血,之后平静下来,受害人洗了脸,双方进行了简单沟通。可以说,在这一阶段被告人徐某没有抢劫的念头。由于被告人徐某和郭x未吃晚饭肚子饿了,故郭x才向受害人要点钱吃饭,受害人给了30元,当听到受害人手机响了,郭x才强行要求其换手机。因此打人过程和抢劫过程明显分两个阶段,打人是教训受害人,不是为了抢劫;抢劫发生,是临时突发性的。
二、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情节较轻,且是从犯
受害人xx脸上出血后,被告人徐某、郭某等不是乘机抢其身上东西,而是让受害人洗脸和聊天。之后,才发生郭x向受害人要钱买饭吃和强行要求换手机的事发生。被告人徐某在抢劫犯罪问题上情节明显较轻,是从犯,这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之一。
三、被告人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尚在读书,重新做人空间余地较大
被告人徐某作案时刚满17岁,还在学校读书,属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完全,可塑性强,重新做人空间余地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再加上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较为妥当。
四、被告人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积极缴纳罚金,且恳求自己的父母主动给受害人赔偿损失,悔罪表现显著
被告人徐某父母均是下岗工人,生活较为困难,但在被告人徐某恳求下,其父母能够主动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2456元,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同时还能向法院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十分显著。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判处缓刑或者判处拘役。(2002年4月8日,年遇春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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