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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05-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双方均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概要】
李某于 2005 年 7 月 5 日入职白云公司,系外业作业人员,从事数据采集工作,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98 299.89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5年 2 月 28 日,其中第四十四条约定,李某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其他存在竞争企业,白云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年支付额为刘某离职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 50%;同时约定如白云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一个月的,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到期终止,白云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96 000 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白云公司主张李某离职时已口头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亦对此不予认可。李某另主张,如法院认定其与白云公司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则要求白云公司额外支付其 3 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云公司主张曾告知李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李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对白云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鉴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白云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一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因此确认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自行终止。白云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协议终止前 1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额外 3 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 16 383.32 元。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已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或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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