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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限购政策能否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
20171月,张某与李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实地看房对将要交易的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张某同意以转让价款12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号房产,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向李某(由中介公司保管)交付定金20000元,如果因张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并对房屋的交易价格、房款支付方式、交房及税费负担等条款作出约定。合同签订第二天,中介公司经查询张某属于限购对象,不能购买第二套房,张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属于重大误解,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请求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
【律师评析】
    购房者能否以不知道限购政策,签订购房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呢?《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本案中,法院认为限购政策系政府公开信息,购房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讲都是重大交易行为,张某对政府公开的限购政策理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张某以其不清楚限购细则而签订居间协议系属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自己是否属于当地限购对象进行详细的了解,可以咨询房管部门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不应听信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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