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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王胜利律师
为帮老丈人讨要债务,“好女婿”屈某纠集多人暴力索债。日前,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屈某、屈小某、张某三人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去年,刘某借给吴某16万元。今年,吴某突然自杀死亡。刘某一时手足无措,便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二女婿屈某,屈某拍着胸脯让岳父不用操心,自告奋勇去帮岳父要债。于是,屈某找到刘某的侄女婿屈小某帮忙。二人制定了计划——吴某已死,父债子还,向吴某的儿子小吴索债。于是,屈某和屈小某找到了小吴经营的汽配店。


    今年4月8日19时许,他们发现店门口一辆汽车上留的电话和店门口贴的电话一致,便确认这是小吴的车。屈某打电话叫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同村的小黑、小胖、小飞。小黑驾车故意将小吴的车撞了一下,随后打电话将吴某叫来,提出要到南郊一熟人的修理厂给小吴修车。小吴信以为真,便驾车拉上小黑、小胖、小飞前往修理厂,屈某、屈小某驾车偷偷跟在后面。待车驶出市区,到了一偏僻地段,小黑借故让小吴停车,将小吴拖至车后排座位。这时,屈某、屈小某二人也来到车内。几人用胶带捆住小吴的手和脚,将其挟持到岳父刘某家。小吴被屈某等人拳打脚踢,被迫从网上转给屈某1.6万元。屈某等人又将小吴带至一汽车贸易公司,逼迫其答应将自己的车以七万元价格质押,该公司将钱直接打给了屈某。第二日凌晨,屈某等人以“伤害家人”相威胁,小吴被迫答应不报警,这才放小吴离开。小吴逃离后,立刻向警方报案。4月17日,经过警方的周密布控,屈某、屈小某、张某等人落网。



    
    检察官提醒,在我国,“父债子还”是民间延续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但根据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因此,“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都应当在我国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进行索债,都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从重处罚。屈某、屈小某法制意识淡薄,好心为亲属要债,但行为却触犯了刑法,他们将为自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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