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在双方已经对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出现解除条件时,另一方可否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双方已经对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出现解除条件时,另一方可否解除合同?


编者观点:对于诉讼期间,本案买方中止履行是否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我们暂且不论(如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买方迟延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卖方不能解除合同),我们仅来讨论卖方能否行使解除权的问题。就此,编者作简要分析:《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起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限制或控制合同等作用。虽然原则常常不能直接拿来适用,否则有可能违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解释原则,但诚信原则却是例外。禁止滥用权利是诚信原则项下的子原则,亦可拿来适用。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其将产生权利失效、构成侵权等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买方在卖方第一次起诉解除合同败诉后,提起诉讼要求卖方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将余款打入法院或第三方监管账户以履行支付余款义务;虽然在第一次诉讼中,买方迟延支付余款已经超过8天,但这是因为卖方违反诚信在先,企图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买方产生顾虑才迟延付款,亦附合常理,不属违反诚信,买方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是不可否认的;现卖方为对抗买方强制履行合同的主张,又以买方未在8天内支付余款为由起诉解除,其行使解除权属于滥用权利,此时应适用诚信原则对其滥用解除权的行为进行控制,判定其行使无效,合同不能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尚未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亦可供参照,“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