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刑事实务问答:辩护律师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刘中良律师
《攻防之道》这本书上市已经一个多月了。在此期间,很多律师朋友和法律界同仁通过微信群和其他各种方式与我交流,特别是在微信群里问了很多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和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从中选取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以实务问答的形式展现出来,在“陈亮的攻防之道”微信公众号中不定期的推出。这其中既有其他读者朋友的悉心指点,也有我个人的总结提炼。相信通过这样的形式,一定会帮助到更多的法律人,对司法实务工作也一定有所裨益。
 
刑事实务问答:辩护律师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巩律师:刑诉法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辩护律师来说:具体核实证据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各位有何高见?
王律师:我一般会给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
检察官助理小张:向嫌疑人核实和交给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是有区别的。
王律师:核实证据当然包括阅卷,你不给看案卷,怎么核实签名,核实照片?当然,读给犯罪嫌疑人听也是核实的方式。
巩律师:我不认同王律师的观点,我认为不宜让犯罪嫌疑人直接查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
检察官助理小张:某种意义上来说,不交给嫌疑人看卷是对律师的一种保护。我个人认为律师不宜给嫌疑人看卷,当然实际办案具体分析 , 不给看不是说一点也不给。 如果感觉必须看、应该看,当然是本着办案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巩律师:有给他们查阅的自由,但是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王律师:案卷不能给家属看这才是红线。不过,一页一页看过去,哪有那么多时间。律师工作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自我辩解和翻供是嫌疑人的权利,律师会有提醒的风险
尹律师:北京的中院开庭前已经让被告人专门去法院阅卷了
陈亮:@王律师?我在攻防之道这本书中写出嫌疑人无阅卷权,这样写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辩护律师应有风险防范意识,因为司法实践中就曾有检察官以律师泄露国家秘密为由抓律师的现象,目的是提醒,如何属于核实证据,各人掌握的标准不一致。我认为口供可以看,鉴定意见可以看,毕竟这些证据嫌疑人之前看过,但这并不等于嫌疑人就有阅卷权。
郭律师:我认为证人证言不宜给嫌疑直接看,客观证据给嫌疑人看没问题。核实证人证言是要讲技巧的,不能直接说某人证明你怎么怎么,而是要说:有人证明与你说的不一致。刑辩律师,要胆大心细,但是,胆太大了容易出事,太小了,没有效果,凡事要思考,充分评估才可以决定,否则后悔时就晚了,
王律师:证人的证言可以读给嫌疑人听么?
陈亮:@王律师?,我不建议,风险太大
河南段律师:河南沁阳市有过律师给嫌疑人家属看案卷被抓案例,羁押很长时间,最后没有认定案卷是国家秘密,虽然最后律师被无罪释放,但律师被抓后直接损失是很久不能执业。还有嫌疑人家属知道证人某某后去买通证人后去翻供的。司法实践中,还有律师在未开庭前将检察院起诉书给家属复印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关于卷宗给家属、嫌疑人看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刑事审判参考210号案例。风险实在太大,所以,案卷不能给家属看是底线!
广西李律师:由于我国刑诉法没有直接言词原则,庭前你把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告诉嫌疑人的话,很容易就变成变相串供了。
杨律师:有些案子,证据本身是比较薄弱的,客观证据对其有利,言词证据对其也有力,但是犯罪人认罪了,这个时候,可以告诉嫌疑人有利的言词证据吗?
巩律师:我个人认为即使告知,被告人知道有利的证据后翻供,也不能追责律师。反过来,从权利的角度讲,为什么不能告知呢?风险评估告知与否是另外一回事


陈亮的总结发言: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在新刑诉法修改之时便引起了立法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强烈争论,这个规定也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但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如何界定“核实”这个问题确实很有争议。严格来说,在一审开庭之前,公安机关、检察院和辩护律师,都不应该告诉其他人言辞证据的内容。否则,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有诱供之嫌,但实际风险不大;对辩护律师来说,有诱导翻供串供的可能,而且有实际的风险。核心问题是控辩双方,都不应该直接用其他人的言辞证据,更不能用不存在的言辞证据,试图让嫌疑人说出一些问题。至于有的法院可以让被告人阅卷,那是法院的事儿,被告人可以从这个渠道得知相关信息,但并不表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此之前告诉相关言辞证据的信息是合适的。
司法实践中,对辩护律师来说,对于案卷中在侦查阶段已经被犯罪嫌疑人见过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对物证的辨认笔录,书证中曾经的签名是可以让嫌疑人阅卷进行核实的,对于其他类型的言词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是不应当让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查阅的,因为这样辩护律师可能成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帮凶,职业风险较大。因此,我认为“核实证据”应当证据的情况区别对待。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