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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规则 | 法信码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单义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法信 · 相关案例
1.在产品宣传单、演示光盘等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并将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高闻利与迁安市泰佳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本案要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产品宣传单、演示光盘等上印有他人专利号并将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未经许可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但未标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名称等信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纽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被控假冒专利的产品说明书上标记了系争专利号,但未标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名称等信息,而且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无标记系争专利号的行为,使公众对被控产品的相关技术是专利技术产生误认,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实施假冒专利以及消除影响的责任。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假冒行为影响其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在宣传资料上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诉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宣传资料上使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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