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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维权的现实困境解读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尹利兵律师
 


 
笔者:尹利兵律师
 
 近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特别是住房商品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弱势群体集体维权事件和群众性集体维权事件频发,引起社会舆论各方的高度关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本是弱势群体的某些集体,实现共同利益为目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权动。这些维权动大部分刚组织起来时是轰轰烈烈,发展迅速,而事后则绝大部分变成虎头蛇尾的闹剧,最终不了了之,真可谓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笔者通过多年的维权经历,发现集体维权行动之所以难以取得最终成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实困境:
第一方面的困境:以弱对强的博弈形式决定了集体维权先天劣势
从实力对比来看,与具有强大资本实力和各种关系资源的房地产开发集团、大型商业公司和央企甚至政府机关相比,对方是有钱有权,具有先天优势,反观维权群众往往以单个、松散的形式出现。很大一部分维权群众要么忙于工作无暇进行维权;要么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维权的基本知识;或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只关心个人利益,缺失集体行动的公益心。加上,集体维权行动往往规模较大,要么动辄几十户要么成千上万户,加重了维权群众动员的难度。相比之下,维权群众在时间成本、财力物力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很难形成整合力较强的维权集体,也很难较长时间地维系维权群众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很多情况下,集体维权行动往往陷入“散沙对阵巨石”的困境。
第二方面的困境:依法维权成本让集体维权行动个体难以承受。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原本作为个体的经济实力就不强大,甚至由于前期的投入付出已经导致其处于困难状态而制约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其承受风险能力的脆弱也意味着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抵御和合理维护能力的不足。就目前我国国情来说,依法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明、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介入和必要的科学鉴定等,都需要先行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这些成本最终要由集体维权行动个体来分担,上述成本分担对于维权个体来说是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未见其利先行付款”等风险未知的忧虑面前,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维权群众人心不齐,导致集体维权行动参与率低。即使个别维权中坚力量牺牲大量个人的时间精力来策划成立组织并实施维权行动也可能由于其动员能力不足、自身治理水平低下甚至出现“派系化”博弈,也使得群体组织的号召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从而打击维权代表的积极性而导致组织瓦解。这些尴尬局面到头来利益受损的还是维权群众
第三方面的困境:集体维权行动存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各种现实障碍。
除了博弈力量悬殊和集体维权的困难之外,维权群众在维权过程中还面临各种困境。一是法律障碍,特别是例如在业主与开发商的集体维权行动中,现有法律对业委会有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是业委 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它既不属于公民和法人,也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这就使业委会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清晰明确的裁决,或者即使得到生效裁决也得不到有效执行;维权过程中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周期过长、执法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强,导致维权各项成本过高;二是维权群众在维权遭遇多种力量“围堵”在一些小区维权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商从体制和市场两个领域中动员和吸纳资源,且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当地社区、基层政府单位的支持,一些小区维权群众出于利益考虑被房产商或物业公司“收买”分化,甚至为其奔走代言;与此同时,出于“维稳”的考虑,一些基层政府宁愿将维权群众群体视为“乱源”,对于维权群众群体态度冷漠、甚至直接干预维权群众维权。这就很容易使简单的集体维权行动冲突升级为维权群众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地方政府等主体的复杂冲突,加大了维权群众维权的难度。
四方面的困境:极端维权行为出现容易导致集体维权行动土崩瓦解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兴起,弱势群体的集体维权行动一方面在运用社会大众舆论媒体平台来增强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又会由于某些不理性维权行为的出现而往往容易走向极端,包括以破坏社会秩序、打砸公共机构、自我伤害和蓄意报复社会等极端行为,个别维权群众会选择非理性的形式来吸引社会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关注,最终使集体维权行动演变成个人极端行为表演的闹剧,导致原本依法维权的集体行动滑向违法犯罪的境地而被强行解散,让集体维权行动未达到目的而终结。
 
综合以上分析,作为维权律师来看,要破解弱势群体集体维权行动的困境,需要从集体维权行动的组织和制度上来寻求解决出路,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一是集体维权行动必须有具有统一目标的集体维权组织。
维权群众应该明白,无组织即无纪律,没有集体组织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维权行动。组织目标决定组织命运,任何组织都是为了达到其组织目的而存在的,在组织组建之初就要给自身设立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这个目标是组织活动最终应达到的预期结果。组织目标是组织的灵魂所在,决定一个组织的生命力。维权组织要超然地处理维权群众内部矛盾和对外争取的外部矛盾,把主要目标设定在对外矛盾的解决上,即对外维权。比如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权理事会、维权代表会等类似集体维权组织。
二是集体维权组织必须要有强力有效的组织规则与组织效率。
无规矩不成方圆,组织规则是成功的保证。集体维权组织应当以开放鼓励的心态吸纳集体成员内部的各方面人才加入最好有法律、会计等专业化人士参与,强化他们集体组织的指导作用,使集体维权组织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为维权群众服务,同时要监督和规避犯错,完善对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同的组织体系,就会有不同的效率。田赛马,就是做了不同的组合,取得了不同的效果。组织集体行动,尽管是临时的,也应到建立有效的组织体系。当年毛主席把党支部建在连上,才使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
集体维权行动必须要具有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既然是集体行动,有组织就必须有约束。现在,很多集体活动,强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笔者认为,这也就是集体行动失败的根源所在。凡事都会有风险,凡事预则立。如果加入之前,没有系统的、充分的、理性的考虑,难免会半途而废。同样,激励机制也十分重要。现在,多数集体领袖是出于公益而领导维权,自己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有时还要承受来自参与者的各种压力。但是,整个组织缺乏激励机制,这样时间一长,就有可能丧失热情和信心。因此,有必要通过集体维权组织向维权群众收取一定的维权基金,通过设定奖惩措施来保障集体维权行动能够有效运转。
四是集体维权行动要讲究行动策略和建立长效机制。
集体维权行动,维护的是合法权利,但是归根结底是利益问题。行动策略是成功的关键所以,在行动策略上,一定要积极行动,务求取得实效,且强调“维权不违法”,一切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现在更多的维权活动,口号多,实际行动少更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甚至出现不理性的维权行为,导致“维权还违法”问题的出现,这都是行动策略的失败。另外,对于集体维权所涉及的问题,要考虑到集体问题的特殊性,既然已经成为集体广泛性难题,肯定不是一朝一夕短时间内能够妥善解决的,维权群众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而且要坚持集体维权行动的统一目标未完全实现之前,集体维权组织就应当长期存在来维护大家的共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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