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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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