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廷说法 | 车祸救人,反被判全责赔了10万!只因一个错误行为!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单义律师
陈静与林立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0日,陈静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入林立的银行账户内。2017年2月上旬,陈静起诉到法院称,林立因做生意手头资金短缺向自己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但借款期限届满,林立却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陈静曾多次讨要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立归还借款3万元。
林立称,《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非其所写;陈静之所以会从银行转款是因为双方还有其他经济纠纷。陈静认为,《借款协议书》的署名虽然是“林力”,但“林力”就是林立;在《借款协议书》上林立所留身份证号码,与林立本人的真实身份证号码一致,借条有效性应当被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立主张陈静所转的3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有其他经济纠纷,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不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的读音恰是林立的读音;再次,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排他的。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定本案中的《借款协议书》是林立本人所为,遂作出了由林立偿还陈静3万元的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小编特别提醒:
以后借款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查看借条上书写的所有内容有无差错,特别是姓名、金额、利息以及时间等要素。现金借款最好有证人在场,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汇款,这样可以留存相关记录。
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为了让这种人间悲剧不再上演,小编提醒大家,以下3种情形如果出现在借条中,一定要引起警觉。
1、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2、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出借人与借款人可能关系密切,或是亲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
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3、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
在生活里各种方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
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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