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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7-05-30    作者:110网律师
哪些情形下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1)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2)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3)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4)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5)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6)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7)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8)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9)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10)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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