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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遗失补办)

发布日期:2017-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已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供电企业在申请营业区前,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供电营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供电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部委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企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部委备案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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