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借父母之名买房引发的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限价商品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同时,在房屋的转让方面,政府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建议借名购房人慎重选择。
朴杉非称:1.关于X区X镇X村1号房的权属,1995年拆迁改造分房后,该房屋登记在朴永恒名下,应属于朴永恒与陈玉芬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转让时未经陈玉芬同意,转让系无效;

2.关于X区2号房屋的权属,涉案房屋系限价房,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朴永恒与陈玉芬具备申请资格且经审核通过,而朴海明与王林不具备申请资格,该房屋系2011年购买,属于朴永恒与陈玉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朴海明代为支付的房款应认定为对朴永恒与陈玉芬的借款。据此,基于继承,我有权获得上述房产所有权份额。请求:1.确认我对1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请求确认我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一套的所有权份额。

朴海明、朴永恒、王林共同辩称,不同意朴杉非的请求。1号房屋系朴海明分家所得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系朴海明家庭共同财产;2号房屋系由朴海明与王林出资,借用朴永恒名义购买,应归朴海明与王林所有。

朴勤勤未出庭应诉,其提交书面意见称,1号房屋系朴海明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拆迁后所得的补偿安置房屋,应归朴海明所有;如,认定2号房屋有我母亲份额,我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

朴永恒与陈玉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朴勤勤,长子朴杉非、次子朴海明。朴海明与第三人王林是夫妻关系。朴永恒与陈玉芬一家在北京市X区X镇X村原有宅院一处,该宅院建有10间房屋。1989年,朴杉非与朴海明经父母同意签订分家单进行分家。原有宅院被一分为二,朴杉非分得里院及里院6间房屋等财产;朴海明分得外院及外院4间房屋等财产。

分家后,朴海明在外院建房屋2间。1995年,北京市X区X镇X村集体修路时占用了朴海明分得的外院,朴海明分得的外院及房屋被拆迁征用。拆迁后,朴海明一家得到了房屋拆迁安置。X村民委员委会给拆迁安置房屋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其中1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朴永恒名下。2004年,朴永恒与朴海明一起到X村村民委员会,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在朴海明名下。

2011年7月,朴海明、王林夫妇借用朴永恒的名义并出资489888元购买了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2号房屋。现2号房屋登记在朴永恒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

2012年6月1日,陈玉芬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驳回朴杉非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朴海明提供的北京市X区X镇X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朴永恒的陈述,可以证实诉争的涉案房屋1号是朴海明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被拆迁后补偿安置所得,故该房屋应为朴海明一家所有。

诉争的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朴永恒名下,但根据朴永恒的陈述,朴海明和王林提供的面积误差退补协议、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是由朴海明、王林夫妇出资借用朴永恒名义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归朴海明、王林所有。朴杉非主张上述房屋为朴永恒、陈玉芬夫妻二人所有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