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夫神志不清办理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7-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骗夫离婚多分财产
王某和妻子彭某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向不好。2004年王某因脑外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2006年1月,彭某趁机诱骗王某签下一份离婚协议书,将大部分财产分给自己,并到天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王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认为民政局在没有对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审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为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天河区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王父多次走访天河区民政局反映情况,但迟迟未得到答复,一气之下,他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吗?
天河区民政局辩称,王彭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供了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王某当时也能清晰回答工作人员提问,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所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包括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证明,所以民政局本身并无过错。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离婚时患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王某提交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天河区民政局根据无效文件并且在王某不能完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作出了离婚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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