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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要求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其遗产,该遗嘱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四琳诉称:张路与王苗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被告五名子女。张三潭系张三琳儿子,张三博系张一琳女儿。丰台区达康园301室系张路单位的房改房,全家曾就有谁出资购买该房屋一事召开家庭会议,张路主持,张一琳执笔,经全家一致同意由原告出资购买并装修涉案房屋,就此达成协议后,张路与王苗又经丰台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以保证原告对涉案房屋继承所有。张路、王苗分别于2009年、2011年死亡,二老晚年生活及身后事等一切事宜都系原告承担操办。现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权归我所有,四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张一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琳辩称:1、关于公证遗嘱的事情,我们兄妹四人及父亲张路都不知道。2、原告提供的家庭协议无效,张三琳作为家庭成员没有签字。3、依照约定,二老生前不能擅自租赁涉案房屋,原告违背约定。4、不同意原告请求,主张房屋归最困难的张三琳所有。
被告张三琳辩称:涉案房屋在房改之前,全家一致同意由我儿子张三潭继承涉案房屋,房改搬迁后,又通通变卦。第一次家庭会议,商定由张一琳继承涉案房屋时,张三潭还能分得一部分份额,第二次家庭会议更改由原告继承时,张三潭连一部分份额都分不得了。所以,第二次家庭会议的协议书上并非我本人的签字,所以该协议书无效。不同意原告主张,要求其向我们每人支付20万元。
被告张二琳、张五琳辩称:我们几个都对二老尽了赡养义务。张三琳生活困难,如果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为公平起见,原告应当支付张三琳40万元补偿款。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一琳向本院提交张路夫妻与张三琳、张五琳、张一琳共同签订的协议复印件,其内容显示,涉案房屋房款系张三博支付,二老百年后由张三博继承,并且张三潭在有生之年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住房权。原告主张因其本人未签字,故不认可协议内容。其他三被告均认可。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张路夫妻与原被告五人签订的协议,其内容显示,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原告支付,原告享有居住权及使用权。被告张三琳主张因其签字系他人代签,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愿,故不认可。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张路和王苗在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处分其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两位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存在任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原告的主张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名被告基于兄弟姐妹的血脉亲情,均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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