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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是否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将产生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的竟合,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是否还可以提起工伤赔偿请求?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根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
申请人:黄某某,男,1981年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太平镇XX
被申请人:武鸣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6日,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木材的压板工作。双方约定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帮申请人交纳各项保险。2015年5月13日,黄某某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疗。黄某某出院后,在2015年8月5日,黄某某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15年11月5日,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伤残等级八级”的鉴定结论。2015年12月8日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6年1月4日,该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某是工伤。工伤认定出来后,黄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赔偿、支付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待遇等多项请求,被单位拒绝。2016年8月31日,黄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该邮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9月2日签收。2016年9月6日,黄某某向南宁市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仲裁请求。另黄某某已另案向法院起诉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并已获得赔偿。
问:黄某某在已经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司法实践中赔付情况:
侵权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性赔偿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这种方式既区分了不同法律关系给予受害劳动者的全面保护,又通过排除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准确额定化的费用,避免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过于高于实际损害,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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