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微信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潘兴艳律师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已经成为了大家最普遍的联系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咨询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款给亲友,有碍于情面没有让对方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因为有很多债务人因缺乏诚信或者不具备偿还能力等因素拖欠借款,经出借人多次催促仍不偿还借款导致诉至法院维权,因为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导致举证困难甚至败诉,给出借人带来经济损失,下面本律师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一下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将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微信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
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认证,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承认自己是该微信使用人,可以通过微信头像或者微信相册里的照片来进行证明当事人即微信使用人。
二、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是合法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威胁、欺骗的证据应一律排除,对于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录所得的证据,更没有侵犯当事人隐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微信语音的证明力
微信语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但是微信语音必须具有证明力,首先,使用微信语音作为证据内容一定要清晰、准确,对借贷事实要描述清楚,因为微信语音辨识难度较大,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其次,因手机丢失、格式化等原因容易导致语音记录丢失,因此尽量使用微信收藏语音及聊天记录;再次,语音应该未经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因此当事人不要为了储存及传送方便,将语音拷贝到光盘或U盘中,将原始录音删掉,这种做法会导致对方不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败诉。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实属不易,律师建议大家还是要签订书面借款凭证,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因为关系亲密,没有出具书面凭证,也要注意保留借款证据,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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