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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疑医院实施手术错误引争议 专家律师分析如何判断医院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正在或原来存在的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争议,其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此需要能够 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据,方能寻求医院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怀疑医院实施手术错误引争议

    2010年6月初,原告因大便带血,到某县中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初步了解后,告知原告去另一医院检查,原告到另一医院后,病理诊断为直肠粘膜重度不典型增生。6月12日原告带着两份报告单回到被告处,某县中医院医生袁某与原告为同乡,应原告要求,袁某联系另一医院直肠科教授金某到某县中医院对原告进行会诊,并在6月13日为原告做了直肠癌根治手术,原告住院39天。后因原告多次出现肠梗阻,到另一医院就诊,据原告称,接诊医生告诉她,某县中医院为她做直肠癌手术是错误的。原告因此诉讼,并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因没有病理蜡块(被告称被原告丈夫借出会诊),该鉴定未做成。

    法院判决:不能以医生意见作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明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治疗错误的依据是医院某位医生陈述,但根据本案的诊疗过程及证据材料,无法确定被告某县中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律师分析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过错造成患者的损失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正在或原来存在的诊疗护理服务关系而引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争议,其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此需要能够 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据,方能寻求医院承担责任。

    当前后医院结论意见不一时,患者对两种意见的相信与否应当自行斟酌,但不可以此作为证据以证明医院诊疗错误,追求其责任。若患者认为医院治疗存在过错,请咨询专业律师,辅导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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