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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6-03    作者:张洪强律师
  为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是为了配合《解释》的出台,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有关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司法保护意识,并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参考。
  六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分别是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典型案例1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有力监督,有效追诉。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从系统账号密码专人专用、使用留痕,签订岗位保密协议,建立事后备查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完善,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函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由专人至区检察院进行通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2
  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于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姚某某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
  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加强案件指导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一是注重引导案件侦查,确保取证工作扎实到位。鉴于案件系当地首例以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会同公安机关刑侦、网安等部门商讨案情、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就捕前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规定、所涉罪名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分析沟通,有效提升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如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恶意程序批量扒取网站用户信息的手段,检察机关对所涉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据检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环节的取证要点与规范要求予以明确,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严格案件证据审查,确保核心证据固定。本案证据体系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的电子数据。如果该核心证据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难以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移送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仔细比对后发现,有关姚某某非法获取公民数据信息情况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故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对姚某某作存疑不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并提出五条补侦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要求逐一进行补侦,待证据达到要求后移送起诉,后法院对姚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三是重视后续跟踪指导,确保案件质量过硬。加强不捕案件补侦工作的指导监督。姚某某案中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检察机关在该案补充侦查过程中多次与鉴定人员联系沟通,重新梳理证据情况,明确相关鉴定要求,及时修正证据瑕疵问题。加强捕诉联动交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围绕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涉案情节等疑难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充分证据指控犯罪,张某某、姚某某均供认指控事实,庭审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3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的查处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二、典型意义
  当前,除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推广400电话服务。郭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所在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辞职后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个人网络储存空间,利用QQ等社交软件与他人交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5
  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余条。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鲁某、王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另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和鲁某的下线王乙立案侦查。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快递公司负责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确保案件监督效果。一是提前介入,适时引导侦查。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已经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审阅,同时查看了侦查机关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所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取证方向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固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资金往来账单、“快递提取”软件,制作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建议,提高了案件的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有效沟通,统一司法认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及时沟通,统一了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三是深挖线索,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和工号出卖给鲁某,用于查看和复制××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乙向鲁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8万余条,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王乙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促销保健品。××快递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新泰市公安局对××快递公司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应用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日益严重,并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继续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相关案件量同比显著增长。同时,司法实践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高”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有关司法解释工作。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主要问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解释》共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罚金刑适用规则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为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刑法修正案(九)》的正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选取了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有力监督,有效追诉,在对韩某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案例2,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严格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有力指控犯罪。案例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对本案的依法办理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4,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出售、非法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严惩处。案例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被告人利用网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漏犯进行立案侦查。案例6,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本案中,被告人籍某某身为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6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职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犯罪,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各地办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司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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