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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佣雇员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 雇员与雇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韦高峰律师
雇主雇佣雇员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 
雇员与雇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5日上午8时0分,黄某驾驶普通货车(车主为李某)行驶至玉林市某路段由南向北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适遇梁某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乘客杨某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梁某、杨某等2人均不同程度地受伤,两车损坏。2014年11月21日,此事故经容县公安局交管队认定,由于黄某超车时驶入逆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杨某均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梁某、杨某到玉林某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另查明,黄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黄某系在为李某执行雇佣活动。2015年2月28日,梁某、杨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与黄某共同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共计86735元。 
【法院判决】 
本案黄某驶入逆行是发生此次事故并导致梁某、杨某受伤的全部原因,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对梁某、王某的受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黄某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86735元。 
【法律评析】 
关于本案的赔偿主体,黄某事发时系受雇于车主李某,李某雇佣黄某开车,本质上是通过使用黄某的劳动扩大自己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李某因此获得利益,同时李某的这种事业范围、活动范围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按照风险和责任相一致原则,雇主应当为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主的这种替代责任已经为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所明确规定。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雇主的这种替代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与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做法一致,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本案赔偿主体确定上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由于伤者要求雇主李某与雇员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黄某是否负有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呢?《若干解释》实施以前,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但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若干解释》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该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建立了在特定条件下雇员应当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制度。但该解释未明确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就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作为雇员的驾驶员被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因本次事故承担了刑事责任,即属于重大过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根据雇员的事故违章情况及其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过失,有些雇员虽然在事故责任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可能其只有一般违章行为,有些驾驶员虽然在事故责任中承担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但其却可能有重大违章行为,简单地以事故责任作为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是不科学的。雇员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从严掌握,前一种观点易导致雇员责任的泛化,后一种观点综合考虑了事故责任认定及民事过错大小,较为合理。就本案黄某是否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问题,一方面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黄某驶入逆行是发生此次事故并导致梁某、杨某受伤的全部原因,因此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对梁某、王某的受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雇员为自己的雇主工作时,不意味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与雇员无关,如果雇员履行职务活动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伤者有权要求雇员直接承担责任。因此雇员在为雇主开车时也需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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