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能否代替患精神病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李丹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所以,父亲能代替患精神病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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