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鸡老大”商标行政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赵虎律师
本案原告侯博钧与前合伙人陈某及姜某于2011年1月在武汉前进五路合伙出资创办台湾“鷄(鸡)老大”香鸡排之鸡排店,后因经营理念不一致,陈先生于2011年5月16日退股,退股协议中,陈某明确放弃“鷄(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在此之前(2011年4月30日),陈某与本案第三人杜辉等合伙投资成立“台湾鸡老大食品公司”;在放弃“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之后,陈某仍然开办经营“鸡老大”鸡排店;2011年12月5日,本案原告侯某与姜某签订解除合伙协议,侯某自愿退出合伙开办的鸡排店,将其持有的鸡排店之50%的股权份额有偿转让给了姜某,同时双方约定,“鷄(鸡)老大”一切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归侯某所有。
2011年5月9日,本案原告侯某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5类上申请注册第9437361号“鷄老大”商标(本案引证商标),2012年5月28日获核准注册;2012年3月28日,本案第三人杜辉在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上申请注册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本案争议商标),2013年5月28日获核准注册。本案侯某认为,陈某作为侯某的前合伙人,明知“鸡老大”品牌及商标权属于侯某所有,仍然与其现任合伙人之一杜某串谋,以杜某的名义恶意抢注侯某在先使用的“鸡老大”商标,因此,侯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宣告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无效,商评委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裁定。2016年7月12日,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代理原告侯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经过公告送达的漫长过程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一、鉴于关键案外人陈某与侯某、杜某的特殊关系,第三人杜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可推定为陈某与杜某的串谋行为,杜某明知“鸡老大”商标由原告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第43类商品/服务上恶意抢注“鸡老大”商标,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3款规定,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杜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了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由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本案的审理焦点总结为:1、原告是否为“鸡老大”商标的在先使用人;2、原告侯某与案外人陈某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代表人或代理人关系;3、第三人杜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与案外人陈某的恶意串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作者: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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