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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附民案件代理人身份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刑事案件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

发布日期:2017-06-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顾】
原告凤某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小某系原告凤某与死者张某的婚生子。原告军某系死者张某的母亲,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2015681420分许,被告酒后来到原告凤某家中,无故将原告凤某扎伤后,将死者张某按倒在东屋炕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向死者张某胸腹部连刺数刀,致张某倒地。之后,被告蔡某逃离案发现场。原告凤某及死者被120送至锦州市中心医院就治。死者被送至医院后,被医院确诊为:“因左肺、脾破裂致大失血,抢救无效当即死亡。”由于被告将死者杀害,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57130元,其中:抢救费575元;死亡赔偿金62252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 1774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492元;丧葬费26729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50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死者及家人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依法应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93354。被告人蔡某将原告凤某的腰部、胸部、腹部扎伤。后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原告胸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1.原告伤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7615.16元,其中:医疗费4471.16元;误工费18360元;护理人员工资1224元;交通费500元;食伙费:6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840元;财产损失1000元;复印费2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依法依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而原告军某于201651714时许,被告酒后回到家中,与原告军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踹倒后被在场人员劝阻,又因言语不和再次向原告左臂踹一却,造成原告左臂骨折。原告军某伤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130元,其中:医疗费1650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人员工资30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财产损失:200元;复印费:2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依法依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2015613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在来锦州为死者及三名被害人追讨官司时在走头无路时在街头遇到白雪律师,白律师为其整理了附民材料后决定帮助三名原告代理本案刑附民诉讼。
【审理经过】
   本案经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经法院进行审理后,就刑事部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全面审理,律师以附民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的刑事及附民的全程诉讼,虽然法律规定附民的赔偿范围非常的具有局限性,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白雪律师终始秉承实际被害人利益最大化将被告人绳之以法,实际附民原告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能充分实现赔偿数额的最大化,不论是否属于附民规定中的可赔项目,只要属于民事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各项均一一进行了罗列,而以先刑后民的审理方式以律师专业的角度打一场成功的心理辩论战术。
   首先,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因罗列的具大民事赔偿金额,在庭审现场造成被告人巨大的心理压力,慌乱阵脚。因为赔偿金额巨大造成被告人当庭审过程中就刑事部分极力的不认罪,翻供,狡辩等差错,且因上述行为的出现更无法当庭达成被害人的谅解,以此为突破口,达到被告人无法从减、减轻刑期的可能性,从而实现被害人要求的必须让被害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目的。
   其次,而在后续的附民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心理防线已全部瓦解,造成法官对其行为的极大反感。因此在附民阶段对白雪律师的当庭举证质证过程中的所有内容已心不在焉,只说认可从而对不属于刑附民赔偿范围的项目进而得到了其认可,实现了刑附民原告获得赔偿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为了进一步达成被害人将告人绳之以法的目的,被害人向主审法官以书信的方式申张了自己的请愿,强烈要求将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在公诉机关一直建议死刑缓期执行的建议刑期的基础上,得到了法院的对被害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支持,同时就刑附民部分也得到了最终充分的赔偿。
   最终法院以(2017)辽07刑初0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因被告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深,案发前预先准备作案工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应当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相应的法律对本案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 执行死刑,剥夺政府权利终身。
   2.没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附民原告凤某、军某、张小某物质损失人民币488874.46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以刑附民案件入手近尔实现对刑事案件量刑上达到被害人严惩被告人的目的案件,因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受限,有时无法申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此情况下律师的介入在各个环节的把控就尤为的关键,本案现实了以附民入手以被害方律师的辩术达成刑事严惩被告人的目的,正所谓的律师专业辩术效应,在非经过专业训练的当事人面前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扰乱对方认罪想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本案属于被害方刑事,民事双赢的典型案例,谁说被害方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只是摆设?“双赢的结果就是在刑事部分将犯罪人严惩,在民事部分判其倾其所有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害人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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