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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在事前采取有关预防措施,不断促成抑制犯罪因素的增长,着力铲除犯罪的根源和苗头,防止发生职务犯罪的一种治本式的行为。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在各地发展较快,成绩很大。如预防机构的建立、预防人员的定编、预防路子的不断探索等均有可喜的进步。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预防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这些问题不解决,预防工作的开展就会受到影响,在各方面造成损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预防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目前,检察机关一般均设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社会、公民、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检察机关所进行的预防只能算其中的一份子,即检察预防,还有很多很多的职能预防和其他预防。但在目前,只有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机构,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内没有设置这样的机构,对预防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因为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在当前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没有党委、政府的参与,搞好预防就等于一句空话。

  二、预防工作的不重视。笔者在此是指没有象办案那样去重视预防工作,没有把预防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有的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同志总认为只有办案才是硬道理,预防工作是软任务,只要临时突击,即可解决问题。因此,平时不注意抓,到年终评比时乱忙一通,结果材料是有了,表面文章做得不错,但实际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又如何呢?不言而喻,这是很糟糕的。

  三、预防措施的不完善。当前检察机关的预防措施仅限于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等几种形式,没有新的预防措施。原有的工作缺乏创新,存在着走过场现象,所以力度不够。有的工作也做了,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收获怎样,有没有成效,不得而知。比如我们发的检察建议,人家采纳没采纳,如果不被采纳,我们有什么办法,这些问题都没有很好地去解决。

  四、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滞后和有关书籍、资料的缺乏。目前在我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当中均难以找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规定或措施,只有高检院几年前作出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比较笼统。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同时,关于预防犯罪的书籍及相关资料也十分匮乏。比如,在一般的法律类报刊中,关于办案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内容较多,而关于预防方面的资料则少得可怜,即使里面有一部分,也是篇幅不多,内容简单。所以有时干警们也想学点预防知识,但苦于求学无门。

  五、预防专业人才的缺乏。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门科学,有很深的学问,它有自己的规律,有自己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去认识它、掌握它,从而有效地去利用它。而现实情况是,我们预防部门的干警大都是从办案中抽出来的,只有办案经验,而没有预防的实践,预防工作对他们来说是一件新事物,所以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进展缓慢。

  六、预防工作缺乏指导,各基层院相互之间交流少。上级院要求下级院搞好预防,但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注意对下级院的指导和帮助。与办案相比,反贪侦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不知开过多少次了,而预防工作会议则开得很少,所以各基层院均各自为战,互不往来,造成各地预防工作极大的不平衡。有的地方搞得好,摸出了路子;有的地方搞的差,还在继续探索。结果是好的经验没有得到推广和学习,差的教训也没有得到及时总结和交流,形成预防工作的无序状态,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

  七、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不扎实。虽然我们这几年也在搞预防,也在搞宣传,但预防工作的知名度还很低,有些群众只知道惩治腐败靠打击,靠办理大要案,却很少知道预防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因为预防工作的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一定的声势;另一方面也与媒体的宣传不够有关。再者,预防工作的成效没有办案那么明显。有的预防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变了样,如该办的案没有办,群众有意见,所以造成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薄弱,他们参与预防的积极性不高。

  八、预防观念的误导。一个时期以来,因检察机关设立了预防机构,加上报刊杂志的宣传,在人们的思想中好像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如前所述,预防犯罪是一种全方位的工作,检察机关要进行预防,党政部门也要预防、发案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身也要预防。虽然预防的主体不同,但预防的目的却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杜绝或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同的是预防手段的差异。检察机关有检察机关的预防措施,党政部门有党政部门的预防方法 ,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思路,所以预防工作绝不是检察机关一个单位的事,大家都有份,这是共同的社会责任。

  九、对预防对象业务的不熟悉。兵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现实生活中,预防对象因其业务性质的不同,所以呈现出的特点也千差万别。我们的预防部门由于原来与有关单位的接触较少,加上个人知识水平的局限,对这些特点了解不多,在具体的预防工作中存在着放空炮、瞎指挥的现象。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预防对象的业务也在不断更新,我们的预防干警对其感到越来越陌生 .十、预防经费的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也是一项工作,既然是工作,它就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就得有预防经费。可我们从来没有发现在财政拨款中有预防经费这一说。从我们自身的实践来看,预防机构成立多年以来,预防经费的支出寥寥无几。由于缺乏经费,什么预防宣传、法律咨询都搞不成。

  十一、预防工作时间的不保证。从来就认为是办案第一,预防第二,预防必须服从于办案。所以在有案件时,预防时间就没有保证,预防干警必须投入到办案中去。一年中用于预防工作的时间历历可数。时间上没有保证,预防工作的成绩从何而来?

  十二、预防成效的不显著。由于预防工作的不到位,预防的力度不大,所以效果不佳,甚至出现边预防边犯罪的奇怪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主要是: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对此也有一个再认识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的任用、提拔和管理当中,要吸收检察机关参与,听取检察机关的建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本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预防工作的专职机构;没有条件的,也要明确其他职能部门兼管此项工作。有了党委、政府的参与,预防工作的力度就大,进步就快。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对预防工作进行再认识,诸如工作体制、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等,都要进行改进和提高。要同重视办案一样重视预防工作,不能因为办案而忘了预防,并且要在人力、经费和时间上给予保证。

  二、上级院对下级院要加强指导和帮助,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各基层院之间也要加强合作与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高。上级院在这方面可以给基层院提供机会,比如多组织召开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干警到成绩突出的单位学习、参观等等。

  三、要有创新精神,完善预防措施,重视预防质量和预防效果。要加强探索,加强调研,找到预防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同时对原有的工作方式进行改进。比如,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方面存在着走过场形式,所以要加大力度,保证工作到位;再如,由于缺乏回访考察,有的检察建议就存在着“以文换文”的现象。即我们给对方发了检察建议后,发案单位实际上并未落实,也不想落实,为了应付差事,有关人员对照检察建议,凭想象罗列个一二三四,形成“落实情况”,送到检察机关。所以,仅凭发案单位的一纸空文,不进行回访考察,难以保证检察建议的落实,也就难以保证预防的质量。

  四、预防干警要加强学习,不但要学习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学习预防对象的业务知识。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预防干警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他们去外地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尽快由外行变成内行。

  五、预防立法要尽快开展,以使预防工作有法可依。法学界也要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力度,出版一批高质量的专著和学术论文,不断丰富预防理论,以指导预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六、加强检务公开,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检察业务、了解法律,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人民群众成为预防犯罪的主体,有效地开展群体预防。同时,检务公开还教会了群众怎样去监督,这样就提高了人民群众作为监督者的素质,主体的广泛性及其素质的普遍提高,就会大大加强监督的效果,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七、突出预防重点,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特别预防。当前,要突出对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加强对国有企业在销售、采购以及改制等环节上的预防,健全这方面的制度,完善有关措施,不断取得实效。

  八、要大力推进职务犯罪的个人预防、家庭预防、职能预防和社会预防,逐步形成并完善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实行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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