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抚养权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新民法对审理婚姻继承案件的影响之一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民法总则新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降低为八周岁,今后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将将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新旧法条对比】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法带来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国民的素质较30年前有了长足的进步,如今一个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远超过30年前同龄孩子。本次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降低为8周岁。
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通俗的说就是需要部分依赖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从事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认知能力,可以在自己的认知能力范围内从事民事行为,超出认知能力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仍然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目前,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时候,通常考虑两个重要的年龄节点:一个是2周岁,2周岁以内的孩子还需要哺乳或者刚刚脱离哺乳期,一般由母亲抚养;二是10周岁,父母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优先考虑孩子关于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这正是基于旧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
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该规定成为法院考虑10周岁以上子女意见确定抚养权的直接依据。
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总则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2017年10月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后,年满8周岁的公民将成为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从现实情况来看,如今8周岁的孩子对于父母双方的陪伴时间、教育方式、沟通方式等与抚养相关的要素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可以根据这一判断,表达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在处理涉及8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时,应当听取孩子的意愿,并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对此,离婚时对8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来自婚姻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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