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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律师杨梅现如今,房产几乎成为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之一。现实中,很多夫妻基于各种原因,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往往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纷争。


那么,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处理这类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应当具体调查分析夫妻双方出资情况、购房款来源、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经登记产生。具体来说,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部第三人而言,房产一经登记,第三人即有理由相信房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为房产所有人,但对于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内部关系来说,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应当依据夫妻购买房屋的出资来源、真实意思表示等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了赠与未成年子女而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是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仅仅是为了逃避债务、政策等原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当然,如果第三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自婚姻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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