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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纠纷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时间:20163
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



案件情况:
李某系知名企业业务经理,因出差途中死亡,留有数百万遗产,其中应该由其父亲继承的部分由李某妻子实际控制,李某父亲委托了成都继承纠纷律师吴锦熤代理其诉讼,要求分割其子李某的遗产。
在诉讼期间,李父突发疾病去世,李某的哥哥(外籍)是唯一的继承人,李某各个继续委托吴锦熤律师为其代理人。
本案涉及到继承,转继承,涉外公证等一系列问题,十分棘手,经过长达2年的诉讼,最终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判决李某哥哥应该有的继承份额。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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