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辩护
发布日期:2017-06-09 作者:年遇春律师
一、被害方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案发生起到了诱发刺激作用,可考虑对被告人陈某某适度从轻处罚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正在“湖南益阳烧烤滩”喝啤酒,被害人陈xx(又称“x姐”)嫌二被告人说话声音大斥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停止说话。这时“x姐”却又上前继续指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不服便与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x姐”拿出手机说要叫人砍死二被告人。二被告人酒后头脑发涨,一听如此刺激的话便立刻表示“不怕”,但并未动手。此时,另一被害人上前以劝架为名用力推二被告人,并威胁说:“吵什么吵,快滚回去睡觉,不然就要搞死你们!” 二被告人迫于威胁不得已暂时离开现场。二被告人越想越生气,因为他们并没有招惹被害人,却招来被害人恶毒人身威胁,在酒力发作和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的情况下便返回现场报复受害人。这些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例如:无厉害关系的证人xx于2010年3月21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中就对此事实证实的很清楚。可以说被害人开始的刺激因素是本案发生的最初诱导因素,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某等量刑时可以给予适度从轻考虑。
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17周岁,尚未成年。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对事物认识尚不够成熟,对是非和法律观念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处理这方面问题上法律往往有特殊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解释。据此,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陈某某等喝酒无节制,法制观念淡薄,对受害人的刺激言行反映过渡……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未成年,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较为妥当。(2010年11月17日,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相关法律问题
- 故意伤害罪怎样辩护 2个回答0
- 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要请律师办理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出庭辩护需要 6个回答0
- 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会判多久有自首情节 5个回答25
- 关于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全部都是未成年,把人家打成重伤我想咨询一 1个回答0
- 未成年人陈某驾驶机动性摩托车,搭载了两个人,一个是成年人也是摩托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