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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发布日期:2004-08-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潜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一大难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是破案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之一。所以,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未被抓捕归案,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查办,使案件久侦不破;同时,还会大大影响对经济犯罪打击的力度和社会效益。本文拟就经济犯罪中嫌疑人的缉捕策略作一探讨。

  一、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缉捕的概念和特点

  经济犯罪在逃嫌疑人的缉捕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将逃跑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使其接受诉讼处理的侦查措施以及服务于抓捕工作的侦查活动。这些犯罪嫌疑人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批准实施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实施前或实施中潜逃;还包括被依法判处刑罚从羁押场所脱逃的罪犯。公安机关常用的追缉堵截措施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实质上是一类工作,只不过在对策、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重点,追缉措施是对作案后临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紧急措施,而追逃措施则是对久逃未缉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的罪犯实施的查缉措施。

  经济犯罪案件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一类新型案件,所对应的犯罪主要是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三章中增设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与以往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传统刑事案件如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绑架案件等相比较,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潜逃中体现出以下主要的特点:

  1、对潜逃事先多有周密的安排,体现出计划性。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起意潜逃往往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处在恐慌、紧张的心理状态之中,潜逃中“惶惶如丧家之犬”。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是对案发后的潜逃有着周密的计划与安排,有的是一边实施犯罪一边准备潜逃,有的甚至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开始计划安排如何逃匿,并作有充分准备。如广东开平支行发生的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银行系统侵吞资金案,案发后才发现主要案犯许超凡等三人的家眷早已移居境外,案发后三天,许超凡即使用早已准备好的假护照离境,使得人们惊叹疑犯外逃计划的周密。

  2、抗拒缉捕的非暴力化。传统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为抗拒追捕,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甚至不惜鱼死网破,如震惊全国的张君犯罪团伙的主犯张君在潜逃期间,始终随身携带枪支,落网之后,沮丧、绝望的张君曾经说过:“我曾经想过自己的两种死法,在枪战中被击毙或者自杀”,足见其暴力倾向。这种情形在经济罪犯中比较少见,经济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大多不会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潜逃多以犯罪非法所得为后盾,以金钱铺路,较少使用暴力手段。

  3、亲情观念较强。经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多是想改变自己及身边的人的生活状况,所以这些案犯尽管违法乱纪,实施了经济犯罪,但多数亲情尚未泯灭。据统计,有95.8%的逃犯在逃期间与以前的关系人保持联系。利用这些有亲情的关系人获取犯罪人的行踪,就如同垂钓用的浮标,通过对这些浮标的观察,能够分析判断出“沉底鱼”的行踪,然后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捕。

  4、逃匿方式层次较高。经济犯罪分子的潜逃,一般短期内没有生计上的压力,逃匿时乘坐的交通工具首要考虑迅速、安全,并不在乎费用,所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加强对飞机、出租车等的查控。潜逃期间的联络方式,可能使用的是新兴的通讯工具、科技工具,如使用电子邮件、QICQ聊天室等。这些都体现出经济犯罪分子逃匿方式的层次较高。

  二、缉捕的主要措施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逃匿的阶段和案件的类型,侦查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的情况是不同的,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身份都不确定和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三种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措施应当有针对性地展开。

  (一)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的情形。如“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价格案,主犯吕建新、朱焕良虚设帐户,通过自买自卖、联合操纵等手法,操纵“中科创业”及其相关股票价格,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目前两人均在逃,尚未归案。在这种情形中,由于对于犯罪分子的身份资料、社会关系、案件的大致情况等都有一定的掌握,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应当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具体的措施主要有:

  1、了解嫌疑人出逃前的活动情况

  首先,是有目的地在关系人中进行摸底调查。进行摸底调查的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情人,这是嫌疑人所依赖的主要关系。第二层次是亲戚朋友及其关系人,包括亲戚、同学、同事以及他们的重点关系人等。第三层次是与犯罪嫌疑人平时联系不多,但关系密切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平时交往不多,单位、同事、甚至家人可能不知道这种关系存在,这一层次是死角人员,不能遗漏。在进行这些调查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讲究策略。

  其次,要调阅相关资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情况、涉案材料和社会机构的资料。其中社会机构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录象监控资料、电讯部门的通讯记录、税务部门的纳税资料、工商机构的有关登记资料等等,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由相关机构记录下的有关信息资料,都可能成为缉捕逃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

  最后,还要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出逃前的行动。包括打电话、定票、对家人、单位的安排、等等,通过这些行动分析案犯的去向。同时也要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逃跑前施放“烟雾”,声东击西。

  2、布控、边控

  包括的地点主要是交通枢纽机场、车站、码头、主要交通干线、出租汽车公司、可能出境的口岸等。在布控、边控中查档要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经济犯罪嫌疑人潜逃中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简单地依据姓名、性别;而且,在确知缉捕对象及其身份的情况下,掌握其照片也是可能的。

  3、发布信息

  常用的手段有向兄弟公安部门发布协查通报,发布通缉令等方式,随着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上网发布也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在18年的“严打”历史上,1999年的网上“追逃”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专项斗争。所谓网上追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检索查询可疑人员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资料,以发现、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法。目前,网上“追逃”已经成为一项工作机制,借助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克服了传统追逃手段在时间、空间上对警方的制约,解决了人工难查、漏查的问题,拓展了查询、对比的范围,大大提高了追逃的效率,比起传统的追逃,更迅速、更准确、更有效。

  4、实施监控

  主要是指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以此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向线索。通讯工具包括邮检、固定电话、BP机、手机、电子邮箱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多从事专业的经济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接触并使用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这使得他们负案潜逃期间,同样具有使用新兴通讯工具进行联络,传递信息。1998年,电子邮件还是一个相当新的通讯工具,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北京人福中心的王建军、石小军在以102张假报关单骗取外汇6092美元的特大骗汇案后逃匿,潜逃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传统的、常规通讯方式,而是采取当时运用尚未普及的电子邮件的方式,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获知嫌疑人有电子信箱这一线索后,对其邮箱进行24小时技术监控,最终通过这种方式查到案犯的线索,成功地抓捕归案。当前,聊天室、ICQ、OICQ等新兴的通讯、联络工具层出不穷,侦查人员应当具有利用新型通讯工具查获犯罪嫌疑人踪迹的意识和手段。

  实施监控的对象还包括关系人。在对关系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对一些主要的关系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其行踪,只要控制住关系人的行踪,往往能够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

  实施监控,应当尤其注重一些特定的日子:一般地,节假日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感情比较脆弱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多会想方设法同家人、关系人联系,表达思念之情;尤其是春节、正月十五、中秋等中国的传统节日,应当重点进行监控,获取在逃案犯的信息。此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还应当注意对于其个人有特别意义的日子,如妻子、孩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情人的生日、纪念日等。

  5、分析研究嫌疑人的个性特点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的分析研究,可以对其他线索进行印证,进而推断嫌疑人的去向。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个性内向,少交际,其藏身之处往往不会离家太远;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就极为谨慎,其逃向信息一般不可能轻易透露,尤其是从一般关系人处获得的线索更应当仔细推敲,防止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有的犯罪嫌疑人与恋人、情人感情笃深,可说是“重色轻友”,对这些人员所透露的信息要结合平日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推断,分析是否能够自圆其说,有无不合情理之处,研究其心理状况,再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另外,在这种掌握较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中,分析嫌疑人的生活、娱乐习惯,对于服务于缉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如喜欢吃川味的,要注意在川味馆布控;喜欢跳舞唱歌的,要注意在歌舞厅布控。

  (二)犯罪嫌疑人不确定,身份也不确定的情形

  这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实施案件的犯罪人,当然,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传统的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但是由于经济犯罪案发后大多没有犯罪现场,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如走私、骗汇犯罪,因此这种情形中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是非常有限的。如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破的发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发手机短信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银行卡中,以查询卡内资金,验证购买能力为理由要求受害人提供卡号和密码,通过伪造银行卡,异地取现,诈骗巨额资金。案发后受害人连犯罪分子的面都没见过,侦破的难度较大。这类案件主要的侦查措施有:

  1、尽可能地从嫌犯留下的线索中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如上述案例中,嫌犯只通过电话与受害人有过接触,但电话仍然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所持的口音。还可以通过一些公共机构的正常管理所留下的记录寻找线索,如银行机构的录象,走访有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另外可以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帮助分析嫌疑人必须具有的条件,等等。

  2、通过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考虑是否可以并案处理。这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手法诡秘,认为自己的犯罪不会被查处,很多犯罪分子销声匿迹一段时间,就会又出来作案。因此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告、对重点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库资料进行比对等途径,对具有作案手法特征相同、相似的案件考虑能否并案侦查。

  3、对分析是职业罪犯的案件,必要的话,“外紧内松,张网以待”,诱使其再次实施犯罪,暴露踪迹,再实施缉捕。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和案件的特点,在有关场所、地点周密部署,严密监控:如果罪犯是异地作案,应当做好有关交通工具的布控;如果罪犯必须要到高消费场所实施犯罪,如信用卡透支诈骗,应当对高档宾馆、酒店等场所事先部署等。

  (三)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经济犯罪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实、具体的身份尚不为我侦查机关掌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些以假名字、假身份进行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案发后,受害人尽管明知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等,但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尚需要公安侦查人员的查证。这种情形中同样可以采取第一种情形中的摸底调查、边控、布控的方式,兹不赘述,此外还应当重点采取的侦查措施有:

  1、 分析通讯联络信息

  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三:

  第一,时间划分法。即把嫌疑人的特定活动时间内的电话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线索。工作查明嫌疑人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活动情况后,可通过电信部门收集这段时间内所有的通话资料,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线索,对通讯资料进行分析。特别注意逃前几天通讯次数较多的号码,以发现其主要关系人及外地可能落脚点。如一江苏的票据诈骗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至沈阳藏匿,公安人员收集了常熟和沈阳之间几千条电话信息。但从当时情况来看,如果要从这么多的通话记录中找出嫌疑人的电话,不亚于大海捞针,从时间上和人力上都是不可能的。后来侦查人员掌握到一个情况,逃匿前,嫌疑人曾从常熟两次打过沈阳126台传呼。侦查员分析,这两个传呼很可能是嫌疑人用来联系落脚点的。如果能够查明沈阳的这名关系人回传呼所用的电话,就能够得知嫌疑人隐藏在什么地方。侦查员推断这名关系人回传呼的时间应该在打传呼之后10-20分钟之间。这样一来,整个查证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根据对电话资料的排查,当天晚上就在某小区把嫌疑人抓获。

  第二,地域划分法。即在现场访问的基础上,把涉案区域特定时间内打往外地的长途电话作为重点,进行排查,从而确定嫌疑人的落脚点。采用这种方法,排查的区域不能太大,排查区域内的电话不能太多,否则就成了大海捞针。如果嫌疑人不止一次在排查区域内打过电话,那么这种方法就容易奏效。因为只要找到两次通话的交叉点,嫌疑人的落脚点就明确了。

  第三,专业知识辅助。即通过电讯专业知识,掌握嫌疑人所在的位置及活动规律。如跟踪移动电话的信号,移动电话每次开机都会自动选择其所在的基站登记,随着电话所在的位置改变,登记的基站也同时改变。所以可以通过对手机信号的跟踪,准确掌握持机人所在的位置和活动规律,再采取相应的措施。采取这种方式查找嫌疑人,要尽可能通过信号移动情况分析他的活动规律,把工作做到前面,避免被手机信号牵着鼻子走。

  第四,外围分析法。即通过在调查、分析嫌疑人关系人通讯记录、电话清单,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下落。如调查中如果发现一个相同的号码,分别出现在这些人的电话通讯记录中,应当引起注意,就此及时跟踪调查。

  2、追踪赃款、赃款流向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用来说明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很适当的,尽管其虚构、伪造身份,但犯罪所得的款物始终是他们趋之若骛的目标,赃款、赃物的流向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通过这种方式实施缉捕,还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效果。当然,适用这种方式开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也取决于具有控赃的条件。如上海闸北经侦支队办理的一起通过冒用主体资格进行票据诈骗的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使用空头支票大量诈骗办公用品等物品。由于犯罪分子使用假冒的身份,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侦查没有突破,直到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新科DVD,由于新科集团在全国具有完备、发达的销售网点,侦查人员通过联系新科集团,帮助控赃,最终将流窜作案二年多的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如果被骗物品不具有买卖的监控条件,则无法实施对赃物进行控制。

  3、秘密侦查

  由于真实身份尚不确定,为了不打草惊蛇,可以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掌握案情,摸清嫌疑人的情况。如采用化装侦查的方式,摸清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如在异地办案时,通过操当地口音的侦查人员以其他名义打探虚实等。

  三、缉捕工作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

  (一)侦查协作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中,常常面临重重障碍,这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应当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侦查人员绝不能因为某地区、部门的局部利益而置国家整体利益于不顾,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当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公安部应当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统一下达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协作中出现矛盾,双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成由双方的共同上级裁决,一旦裁决应立即执行。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阻挠办案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除常用的协查通报、通缉、例会外,还应当建立协作区域、组织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等多种形式。

  (二)加强信息基础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紧密,刑罚的效果越好,传统的缉捕侦查方式基本上是“从现场出发,发了案去破案”,这种方式消耗大量的警力,而且发案后再收集线索、资料,增加了缉捕的时间,影响打击的效果。加强侦查基础工作的建设,尤其应当重视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大量的、完善的信息、情报、资料,可以使案发后的缉捕工作更快地发现侦查方向,掌握主动。

  (三)不断摸索将潜逃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的有效机制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发案后外逃的现象有增多的趋势,2002年1月至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们也应当建立境外犯罪分子追逃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有效渠道,包括引渡、国际刑事协助、与有关国家的双边警务合作等。具体侦办这类案件,既要维护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同时也要有灵活的处理方式,适当考虑国际惯例。

  (四)增强缉捕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

  以物质和能量为主的粗放型警务模式已发展到了最大的极限,光靠物质和能量数量的增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侦查缉捕工作应当增大科技含量,为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现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统(GPS)、面像识别技术、警务通等科技产品已经在各地投入应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显提高了侦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在使用公安无线移动警务通之后,巡逻民警日常盘查可以直接和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比对,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运用,民警可以在两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会面的能力。 1999年的“网上追逃”,也是将高科技引入侦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极为成功的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必将给侦查缉捕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注释」

  参见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参见张继伟:《开平之劫》,载《财经》2002第5期

  参见戴蓬:《经济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对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卢一民:《欲擒不纵 欲纵不擒-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实用手段探索》[N]载《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罗宗仁 甘敬《浅谈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导向》[J],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

  参见尹留鸿:《插上科技的翅膀》[N],载//www.china110.com

  参见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参见张继伟:《开平之劫》,载《财经》2002第5期

  参见戴蓬:《经济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对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2年第4期

  参见卢一民:《欲擒不纵 欲纵不擒-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实用手段探索》[N]载《云南公安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罗宗仁 甘敬《浅谈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导向》[J],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

  参见尹留鸿:《插上科技的翅膀》[N],载//www.china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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