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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车相撞交警如何对认定各方责任?法院如何具体判定赔偿额分担比例?

发布日期:2017-06-14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13日10时30分许,高某驾驶A车,沿石河子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二宫村路段时,与在此处停车的何某驾驶的B车相碰撞,造成A车上的乘车人周某、李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李某、张某无责任。后A车辆又被同向行驶至此的由谢某驾驶的C车碰撞,造成A车上的乘车人原告周某及李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认定,第一次事故中,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及乘车人周某及李某、张某无责任。
周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诊断:1、左肱骨骨折;2、左上臂桡骨神经损伤;3、高血压病;4、肝囊肿;5、冠心动脉性心脏病。
2013年9月2日,周某出院。出院诊断及注意事项:1、注意休息,患肢避免持重12周,期间坚持患肢屈伸功能锻炼;2、口服药物促进骨折愈合对症;3、出院后4—6周,来院复查;4、心血管系统问题定期心内科门诊复诊;5、有情况随诊。原告住院20天,花费住院费26464.79元,其中原告自行花费15000元,高某先行支付2000元,剩余住院费由谢某支付。周某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女李菊菊护理,李菊菊无固定职业。
案件焦点:三侵权人如何根据自己的过错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裁判要旨:高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谢某驾驶的机动车又与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最终导致乘坐在高某车辆内的乘车人周某受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在前一交通事故中,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后一交通事故中,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何某谢某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给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高某、何某、谢某应对周某的损失分别负35%、20%、45%的赔偿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久朋商贸公司作为本案B号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与挂靠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就本案而言,高某、何某、谢某对周某等人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交警如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法院如何具体判定赔偿额分担比例?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最终起诉到法院,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不过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极强,若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通常都会采信。所以,当交通事故发生时,除第一时间报警外,建议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收集现场呈现的相关证据。当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在采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同时,针对如何具体判定赔偿额分担比例这一问题,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时候,如何说服法官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是对各方当事人法律功底、庭审经验及技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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