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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7-06-16    作者:李开宏律师
 刘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医药费5867元。李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协调下,刘某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当天李某支付3000元给刘某,剩余2867元约定一个月后支付,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逾期未还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据此,刘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刘某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法院执行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终结。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不按约定履行协议,本案下一步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中,对于李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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