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强奸罪辩护词-郑州刑辩律师
发布日期:2017-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院量刑时能给予考虑。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熊某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熊志强、被告人郭某和被告人杨某三人事先计划好共同犯罪,该计划是由熊某制定的。接着,熊某实施约被害人陈某,叫二被告人一起前往新村,选定旅社,安排二被告人先到旅社,将被害人陈某用摩托车云至旅社,开房,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借口休息不送被害人陈某回家实际等待二被告人,光着身子为二被告开门,叫被害人陈某给二被告一个整一次,并离开房间,最后三人一起逃跑。可见,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策划,组织的作用,并参加了大部分的作案行动,是本案的主犯,二被告是从犯。
证据:
1、被告人郭某2012年7月20日12时5分讯问笔录第三页供述:“熊某说:‘不怕嘛,到时候我们过去,我先喊她出来到旅社开好两间房,然后等我上去差不多先整掉一次,你们两个上来再去整’三人就这样商量好”
2、被告人杨某2012年7月20日14时1分讯问笔录第三页供述:“熊某说:‘到时候我开两间房,我先玩了你们两再玩”
3、被害人陈某2012年8月6日询问笔录第三页:“熊某对我说‘我酒多了,今晚你陪我这两个朋友睡觉嘛,给他们一个整一次嘛”
二、从犯中被告人杨某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情节是不一样的,被告人郭某在被害人陈某要回家的时候紧紧抱住了被害人,更为关键的是威胁也是由他实施的。而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实施胁迫。
证据:
1、被告人郭某2012年7月20日15时5分讯问笔录第四页:“我就说:‘你今天不配合我们不让我们整的话,不要想着走,打死你”
2、被害人陈某2012年8月6日询问笔录第三页:“郭某说:‘如果你今晚不让我们做的话,就要你死”
三、被告人杨某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能如实交待犯罪的全部经过和事实,与检察院的控诉基本一致,在法庭上也没有翻。
五、被告人杨某有悔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认识到了犯罪的危害,十分后悔当初的犯罪行为,决定痛改前非,并写下了悔罪书提交法庭。
六、被害人陈某是有过错的。
被害人陈某是有夫之妇,深夜应约前去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之前,也是作为有夫之妇却养成了卖淫恶习。违背了道德和善良风俗,也才致使本不该发生的案件发生了。
综上: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上几点法定、酌定的情节,恳请法庭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个改过的机会,相信他通过这次教训,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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