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维权不当私搬公物 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17-06-17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8月,老蔡与秦先生作为股东注册某模具有限公司,从事模具镜面抛光业务,老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业务、财务、行政等,秦先生管理技术事宜。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开过股东会,也未进行过分红。因此2008年年初,秦先生要求查账,发现诸多疑点、帐目也不清。秦先生怀疑老蔡转移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两人关系闹僵后,老蔡避而不见,也不到公司上班,导致公司经营每况愈下。2008年3月中旬,模具公司不得不停止经营,不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秦先生私自将公司的两台电动研磨机拿走。为此,老蔡代表公司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
庭审中,被告秦先生辩称,其拿走公司财产的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还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债权债务人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老蔡侵害,故不同意返还研磨机。
法院认为,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与原告的其他股东间有其他经济纠纷未了,认为自身的股东知情权遭无理拒绝,被告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可起诉要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时可要求清算等,但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搬取属原告财物的行为是不适当的,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此,对被告搬走的物品原物,被告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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