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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

发布日期:2017-06-18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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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 郑楚新 ]——(2017-2-5) / 已阅2791次



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

【摘要】当前,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供给侧改革”的新时代,国内外各企业、公司等单位也在加快改革的力度和深度,尤其体现在合同的竞争方面更为突出,因合同是体现各企业、公司等单位的利润之舟,我们中国有句用来批评不会经营者的俗话:“五马倒六羊”,而西方也有句重视合同的俗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因此,合同的管理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各企业、公司等单位的经济竞争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发生违约情形后的赔偿损失责任。

前 言
合同的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可以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合同属于民法部门范畴,所以合同的违约责任,亦称为违反民事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合同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此外,违约责任仅仅是一种民事责任,它区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同时,违约责任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责任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后是后合同责任,一般是指合同履行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售后服务的违约责任,即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无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违反合同义务都属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决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则享有权利,这一原理是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的区别,无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即合同的违约责任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此即合同具有相对性。
第二,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由于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是,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约同时侵犯人格权利益的,则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这一情形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形式,如合同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的,则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不得再选择违约责任作为赔偿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产生的违约责任具有弥补性,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相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应作出相应的补偿。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民法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情形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履行责任与赔偿责任,预期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责任,单方违约责任与混合违约责任,自已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与他人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一人违约责任与多人违约责任。
第一,履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须履行合同应履行的债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均为履行责任的行为,而赔偿损失则属于违约责任的行为。
第二,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三,预期违约责任,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实际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五,单方违约责任,是与混合违约责任相对的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第六,混合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自己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引起的违约行为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八,他人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由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九,一人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只有一人,因此由一人承担责任。
第十,多人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为多人,因此由该多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节 违约行为的情形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的行为。
第一,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行为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两种情形。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构成明示预期违约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方以明示的方式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表明的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而从实践中来看,正当理由主要是: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默示违约行为同样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下列行为;主要表现在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则不成立具有确切证据。所谓“确切证据”,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或者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届时不会履约,当然,合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最终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第二,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的行为。拒绝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如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卖方的货物,此即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违约行为,如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则不构成违约行为的迟延履行,应依据合同约定或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履行,不成立违约行为。不适当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履行有瑕疵,主要表现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产品瑕疵的补救措施。因此,不适当履行可以依据该条选择补救措施。部分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采取继续履行的请求,而不必构成违约行为,除非合同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或没有再继续履行的可能。
第三,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应负的义务;三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这是构成双方违约的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双务合同中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实践中,应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的,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一方的过错程度超过另一方的过错程度,且实际造成的损失也明显超过一方当事人的,则应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违约行为,其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所决定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而向合同当事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该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在合同实践中,违约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种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据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行为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行为,则应先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使合同能得以继续履行,防止因处理不当而解除合同。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主要情形
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并不能确保完全的履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如上述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现象,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必然会有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则应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即过错方的主要责任来确定承担责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因合同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约补救行为、实际履行行为、损害赔偿行为、支付违约金行为和定金责任行为。
第一,违约补救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的当事人一方采取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应先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违约补救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实际履行行为,也称为继续履行的行为,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行为,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当事人一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实际履行行为是不能以偿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行为来代替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实际履行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有违约行为存在。该违约行为的存在不同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由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而违约行为的实际履行是在作出了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实际履行的前提条件。
二是非违约方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当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违约方作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如应赔偿相应损失的,则作出赔偿相应的损失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三是须依据法律或合同性质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应是依据法律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如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或者没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则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
四是应适用强制履行。实际履行应具有适用强制履行的可能,即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损害赔偿行为。损害赔偿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行为具有几个特点:
一是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基于有效合同提出请求的行为,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是基于合同未生效或生效后因合同内容或形式不合法而无效所产生的请求行为。
二是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惩罚性赔偿只是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例外;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双倍价格的赔偿已经超出了受害者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损害赔偿应具有任意性;由于合同是基于自由原则而订立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金额或者是可以用金额计算的赔偿数额来作出赔偿损失,同时,也可以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来作出免除责任。
四是损害赔偿以赔偿合同当事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当于对方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以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减少和债权人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害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而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在合同如期履行的前提下所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合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支付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具体的金额作为支付违约金。如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几承担违约责任等。
支付违约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并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由于违约行为形态各异,因此,合同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某种违约行为,则应按该种约定作为适用合同违约行为作为支付违约金。
二是须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不能选择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形式。
另外,约定适用支付违约金形式的,不要求以损失存在为前提,因为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同时也具有惩罚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而对于违约金的调整限度,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一方面,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而不得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主动调整,另一方面,在调整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的出发点。 
第五,定金责任,定金责任的适用不同于其它违约责任形式的违约责任,因为它并非发生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适用定金责任,一般情况下,定金责任适用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而履行不当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同时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一样,不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定金责任的适用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适用定金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约定,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即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标的总额的20%,超过的定金部分无效,不具有定金效力。
在实践中,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存,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可以并存,支付违约金与定金责任则是竞合的,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节 免 责 事 由
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某些因素可能会出现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即合同当事人各不负责任的客观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债权人过错三种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不可抗力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而社会事件则是指如战争、动乱等。一方面,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具备两个程序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二,意外事件,又称为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预料之外的事故。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预料以外的情况下发生的事由,因此,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其中“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应属于意外事件的范畴,这一事由可能导致部分免责。
第三,债权人的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合同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中,因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免责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债权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因债权人过错造成违约责任损害后果扩大,债务人一方违约后,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债权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结 论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得以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而约定的,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务必约定的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内容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据此,合同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上述几种情况,主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以及当出现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行为,通过本文的一系列论述,合同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并在合同履行中依据合同约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和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如预期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和双方违约行为等;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称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履行责任与赔偿责任、预期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责任、单方违约责任与混合违约责任和自己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他人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等,当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违约责任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违约责任可以用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使得合同继续履行,由于违约责任形式各异,在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方式前提下,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体选择适用补救措施还是赔偿损失的行为,如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可适用赔偿损失的行为来使合同继续履行,或者是违约责任的实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履行合同。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多出现一方违约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较多,如产品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而承担合同总金额一天百分之几的违约金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据以救济的方式,也是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并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之一,因此,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或顺利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予以考虑的必备要素,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应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合同的有效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履行合同,一方享有权利则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也是《合同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 张远堂:《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4. 陶光辉:《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的面纱》,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

作者:郑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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