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办理的房屋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张敬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英。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伟龙。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丽妃。
一审第三人:林伙海。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周伟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彭丽妃及一审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