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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空床费”有效吗?②


一、简要案情
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
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
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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