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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被盗刷,法院判银行担责?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国内电子支付业务飞速增长,小商小店均可使用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但消费者的风险意识、风控能力并不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其他支付工具被盗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本文以一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为例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银行卡被盗后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1231日晚,上海张女士参加完公司活动回到家,由于过于疲惫,很早就洗漱睡觉了。次日上午,张女士在登录网银账户查询自己的年终奖时发现账户余额仅为1元。于是,张女士立刻电话咨询某银行,并与其舍友王女士一起前往某银行柜台询问情况,得知自己账户在千里之外的广州发生了4ATM取现与转账,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面对此种情形,张女士立刻报警,并于201626日收到刑事立案通知,之后并未收到公安任何信息。无奈之下,张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某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损失。
二、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持有的银行卡是通过填写某银行银行卡申请材料,后经某银行核准发卡的,因此张女士与某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合法有效。张女士将钱款存入某银行后即享有对某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本案焦点在于:
1、涉案借记卡是否存在被制成伪卡后盗刷的情况?
储户持借记卡到柜台或自助终端进行取款及转账,该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要求银行履行相应债务,而银行通过工作人员或机器设备向储户交付相应金额以及按照储户指令向他人支付相应金额的行为,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使相应的债权消灭。如有储户以外的第三人向银行要求行使债权,银行因此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是否发生使储户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形,该第三人所持系真实借记卡,并输入正确密码。考虑到当今社会普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取款或者消费的情形,加上银行本身在外观上无法将有权代取和无权盗取情形加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期待可能性降低,因此此时银行向第三人清偿的行为,应视为对真实债权人所为的清偿,从而发生使储户相应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第二种情形,前述第三人所持系伪造的借记卡,鉴于银行作为卡片的制作者以及自助设备的提供者,本身具备识别伪卡的能力以及应负有该种义务,若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向无权利的第三人进行清偿的,此时,该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银行系向真实债权人以外的他人所为的清偿,不能发生使真实债权人的相应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储户对银行原本享有的债权,不受第三人盗刷的影响,仍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且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的证明伪卡的存在,只需结合其提交的各项证据综合考量,达到足以对是否是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的标准即可。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女士在交易发生时身处上海,而系争交易发生在广州。张女士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电话咨询并持系争银行卡至某银行处打印交易明细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为系争交易系他人持伪卡所为。
2、若涉案借记卡被制成伪卡进行盗刷,某银行作为本案借记卡的发卡行,应否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规定表明商业银行负有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某银行为既然为张女士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利用。此外,某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有能力识别伪卡,而且银行本身依靠强大的平台在上述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识别义务。
本案中,行为人能使用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系争交易,说明原告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克隆)到其他伪卡内,并且伪卡输入密码后可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可见某银行制作发行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某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给张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张女士在办理借记卡时曾签署一份《某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该章程”),该章程第四条有关于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的约定,但是某银行未能证明张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基于以上内容,某银行理应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对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张女士将存款存入某银行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张女士与某银行之间为债权关系。盗刷行为人所侵害的客体应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储户的财产所有权。某银行发现财产被侵害后,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不能免除其向张女士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本案与系争银行卡诈骗案应当分开审理裁判,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三、案件结果
上述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某银行向张女士全额支付银行卡被盗刷金额及利息。
四、案例延伸
通过上述案例的探讨,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在不法行为发生后,我们应当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保护好个人密码
在使用银行卡消费或者存取款时,需注意周围环境,在输入密码时尽量使用相关部位进行遮挡;不轻易访问来历不明网站,对于要求提供银行卡卡号或者密码的银行网站要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的银行短信或电话,如收到相关信息应第一时间和银行确认。
2、开通短信通知
鉴于各大银行均可办理短信通知业务,且费用也仅仅是每月2元或3元,故建议去银行开通银行卡短信通知业务,以便在银行卡发生交易后能及时知晓。
3、被盗刷后如何维权
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但仍避免不了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因此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如何维权又是一重要课题。首先,应当与被盗刷银行卡发卡行及时取得联系,对银行卡进行冻结,及时止损。其次,迅速携带银行卡身份证前往最近派出所报案,并做相关笔录,以证明在盗刷行为发生时,储蓄卡本人和卡并未分离且都在本地。再次,及时去银行调取刷卡记录或交易记录,查出具体交易时间和地点,以证明刷卡地与你所在地并非同一地。最后,搜集其他能证明人卡未分离的证据。搜集完毕后起诉发卡银行进行索赔。
通过上述案例的探讨与延伸,我们可以深刻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且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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