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房产假离婚,假戏真做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7-06-21 作者:田鲁剑律师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通州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女士名下。2015年8月,通州区被定为城市副中心后房价开始飞涨,王女士与张先生商量在通州区再投资一套房产,但根据通州区限购政策,双方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腾出张先生的购房资格。2015年12月,王女士以张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4天后,王女士与张先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王女士借款筹集了100余万元首付款,并以张先生的名义申请贷款支付了剩余房款,房屋顺利交付,并最终登记在了张先生名下。一切办理妥当后,张先生却表示不想复婚了,还称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女士伤心愤怒不已,最终无奈起诉到通州区法院,要求张先生就诉争房屋给付其85%的折价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购置房产时尚未离婚,离婚时也没有对诉争房屋进行约定处理;从房屋购置过程来看,王女士参与了看房、签约、筹款、付款、过户、交房的全部过程,张先生对此明知并且同意,故双方应该有共同购房的合意,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双方已不再是夫妻,故法院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了房屋份额,最终将房屋判归张先生,张先生再给王女士折价款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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