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建筑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诉我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驳回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贵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
1、如果本案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是申请人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为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所以, 如果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则,首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方(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绘制、出图、晒图行为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合同履行地也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设计单位所在地也为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因此,如果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也是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如果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则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即项目所在地长沙市雪花区,则贵院依法有管辖权。而本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贵院受理本案的错误是误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误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贵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也非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依法不应认定图纸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虽然申请人在深圳完成图纸设计任务后,是在长沙将图纸交付给的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但是因为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所以认为图纸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观点是错误的。合同履行地依法为承揽方(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四、本案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雪花区, 但是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长沙市雪花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均是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贵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驳回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1、 被告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单
3、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
4、 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