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的责任划分与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导读:银行卡随身携带,却在异地被盗刷,被盗资金应由谁承担损失?应如何认定持卡人、发卡行的责任承担或划分?这一问题受到法律人和其他职业群体的普遍关注,许多媒体也通过案例报道,为大众遭到银行卡盗刷时应如何取证、免除损失支招。今天法信小编摘选了《商事法律文件解读》第142辑中的权威案例解读,并结合其他案例、观点和法律条文,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和阐释,供读者参考。
 
新类型疑难案例
 
    银行卡异地遭盗刷,持卡人无过错,发卡行存在明显过错,应认定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王某业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的案件中,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并不影响存款储蓄合同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犯罪行为人伪造银行卡异地盗刷账户内钱款,发卡行存在明显过错,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认定由发卡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甬镇商初字第2001号;(2016)浙02民终字第868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2辑)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业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称20151118日晚上18时许,其农行借记卡内的190540元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转支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洪泰账户。20151210日,王某业向法院起诉,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其存款被盗,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开发区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90540元,并赔偿自201511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裁判理由: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业的借记卡中190540元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智付通”业务转入案外人账户,这种转账必须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才能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
 
    被告农业银行镇海开发区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认定由发卡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的情形下,持卡人与发卡行应如何划分责任,大体分为三种判决思路:一是持卡人自担责任而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二是持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三是由持卡人和发卡行分担责任。当持卡人存在明显过错,如自己向犯罪行为人泄露密码,导致卡内钱款通过网银转账被盗刷,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故第一种判决情形并不属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围。本文所要分析的是当下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给他人。此时发卡行应承担何种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卡行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为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权益受损,而发卡行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损失应由发卡行和持卡人分担,因为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证明银行卡的防伪存在问题,这是发卡行的责任,而密码系持卡人设置并保管,保管密码不泄露是持卡人的责任,银行卡在异地遭伪卡盗刷,说明发卡行防伪失败,而持卡人泄露了密码,双方均有过错,应分担责任。而密码被持卡人泄露仅为一种推定,故具体到实践中的判例还是倾向于由发卡行多担责,比例从七三开到九一开不等,即发卡行承担被盗刷金额的70%90%,持卡人则承担剩余的30%10%。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伪造银行卡异地盗刷账户内钱款,是因为发卡行安全保障技术缺陷所致,发卡行存在明显过错,至于持卡人是否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任何一方,都显失公平。如果法院直接推定持卡人存在过错,未免有苛责持卡人之嫌,而直接排除持卡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又缺乏公信力。因此,笔者尝试建立相对完整的责任认定标准作为裁判依据:
 
第一,不能机械推定持卡人泄露密码。犯罪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的手段多样,花样繁出,例如在ATM机卡槽上安装读卡器读取卡号,并在按键上方安装摄像头偷窥密码,即可窃取完整的卡号及密码信息;又如犯罪分子事先应聘为商场、餐馆等消费场所的营业员,在被害人刷卡消费时,偷看密码并用读卡器读取卡号,同样能窃取完整的卡号及密码信息。在犯罪分子有犯罪预谋的情况下,持卡人较难防范,对于银行卡信息的泄露并无明显过错,不能机械推定系持卡人泄露了密码。
 
第二,不能排除发卡行泄密的可能性。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提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期间银行卡的密码被银行操作系统反复读取,如果简单推定持卡人泄露了密码,同样能够推定发卡行也会泄露密码。而且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既然能被伪造、复制,其卡号密码同样存在遭泄露的可能。故不能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发卡行强调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就推定持卡人有责任而排除发卡行的责任。
 
第三,双方违约问题。退一步讲,如果把保管密码的责任完全归于持卡人,则会涉及双方违约后该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当按照违约程度来分担责任,即区分主次责任后,再划分具体比例。在银行卡遭伪卡盗刷的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必须同时持有伪卡并事先知道密码才能完成盗窃犯罪,故持卡人泄露密码和银行卡不防伪在过错程度上应当对等,承担的责任也应对等,没有主次之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盗刷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和发卡行各自承担50%,而不应当按照七三开到九一开的方式来划分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和稀泥”的平衡方式违反了双方违约原则,也充分印证了持这种裁判观点的一方实际并不笃信持卡人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
 
第四,从双方当事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及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来看,相对于持卡人,发卡行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也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来看,对于伪卡盗刷案件的责任认定,大多采取了控制持卡人责任而加重发卡行责任的思路和做法。而且从长远考虑,银行势必要升级系统、提高安全保障技术,而不应将时间和精力过多地用于和个案当事人扯皮方面,通过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也能够推动银行卡防伪技术的升级进步。
 
    综上,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认定由发卡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以上观点摘自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洪磊:《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的责任划分与处理》,载于《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2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0月出版)
 
相关案例
 
1.银行未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应当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建新诉中国建设银行遂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 自助银行的刷卡门和ATM机上被他人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的异常设备,造成当事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因没有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本人在自助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 因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致使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为由,中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
 
案号:(2008)丽中商终字第109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总第9期(2009.1
 
2.储户有证据证明存款被盗时自己持卡,且银行不能证明该卡系伪造卡,银行须承担储户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吴宗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储户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支取时自己持有银行卡,银行又不能证明储户持有的银行卡系伪造卡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不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造成储户存款被盗取,银行应当就储户被盗取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2462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总第11期(2009.3
 
3.发卡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苏灿贤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湖中支行借记卡案
 
    案例要旨:银行卡因被他人通过伪卡交易给持卡人造成了储蓄存款的资金损失,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储蓄合同的发卡行违反储蓄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储蓄合同的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资金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案号:(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4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金融机构对银行卡被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田华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的银行储蓄卡被刷卡消费,其只能证明自己未外出,不能证明银行卡被刷卡消费是被克隆卡盗刷,也不能证明是银行的过错导致。因此金融机构对银行卡被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3)菏牡商初字第435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银行卡盗刷案件无需适用“先刑后民”原则——黄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某分理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系刑事侵权与民事违约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并且民事案件的事实是非常容易查清也不依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而不应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429
 
6.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梅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将钱存入银行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与经营存贷储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伪造借记卡异地取款操作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即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616日  
 
7.当事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苗某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伪卡被盗刷时,自己持有真卡和不在被盗刷地,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1124
 
8.银行对境外银行卡盗刷负主要责任——方某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在境外发生了伪卡盗刷的情形,表明该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卡片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下,银行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对银行卡被盗刷承担主要责任。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也存在更改卡片背面签名、交易签名不规范等情况,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6520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