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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刘中良律师
▲裁判要旨:

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





▲案情摘要
王某于2008年初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1年3月,该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1年5月,王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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