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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律师胡安昭谈离婚案件中男方争取两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该意见还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离婚案件中,除去上述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男方想要争取两周岁一下的孩子的抚养权有一定的难度,但实践中还是有些特殊情况男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案例:甲男与乙女因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孩子判决由甲抚养孩子,乙支付抚养费。乙同意离婚,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由甲抚养,因为孩子刚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之内。另外双方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分割上存在争执,财产现在男方处。
      本案中,甲、乙已经分居,乙带着孩子回娘家至起诉时已经有四个月,除第一个月甲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之外,甲多次要求女方回家,乙执意不肯,甲因此中断了孩子的抚养费。起诉之后,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乙一直独自抚养孩子,对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上,乙的父母认为离婚后乙再嫁带着孩子不方便,并从思想上认为,孩子是男孩,辛辛苦苦抚养长大成人后可能认祖归宗,故一直劝说乙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考虑到抚养孩子的压力情况以及乙方父母的意见,本案开庭后一个月,乙方坚决要求抚养孩子的意见发生转变,而甲方一直坚决要求抚养孩子。经过法院调解,由甲方自行抚养孩子,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亦同时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一审调解结案。
      胡律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两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是实践中,女方也存在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这时男方仍旧表现出一种坚决抚养孩子的意愿,适当时候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就存在双方能够调解的情况,男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同样能够争取到抚养权。
 作者:胡安昭,济南市章丘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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