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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解除?

发布日期:2017-06-24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解除?

  (1)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公司一般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有一个例外,即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会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投保人一般也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④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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