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地借款
发布日期:2017-06-25 作者:周振毅律师
2015年年底,宋某出于义气,答应朋友张某用钱的请求后,以借款人名义并用房产作抵押向在石家庄司法部门任职的孙某举债55万元,借款合同订立后又进行了公证,宋某因部队有事,在收款前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张某。其后的银行流水显示,孙某以其帐户内十余万元分七批循环转至宋某帐户,再经由张某、孙某朋友刘某帐户后,有48万元又转至孙某,另外的7万元则由张某进行了消费使用。2016年7月,因宋某分文未还,孙某遂诉至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还重审,宋某面临还款55万元的判决责任。
周振毅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孙某出借能力、出借款项行为特征、双方合同目的实现及法律后果方面进行了有重点地举证和论证,法院终未采信孙某基于银行流水表面信息的主张,未将孙某与张某有争议的债权债务认定为本案的事实基础,仅确定宋某需偿还张某帐户实际收款并使用的7万元。
几乎所有案件代理结束后都会有的释然,委托人服判后对自身工作的肯定、满意所带来的欣然,呈前启后、全身心投入在办案件的心态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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