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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胜诉的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17-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A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为甲,公司股东为甲、乙(父子关系)公司成立后在当地开发一个32层的楼盘。后因涉嫌非法转卖土地以及证照不全等原因被政府强制停工。2010年8月,甲乙召开股东会,选举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同时书面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甲乙因故无法提供A公司公章,为了顺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丙按照A公司原公章模型重新刻制一枚公章,并于2010年9月在怀化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将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2011年7月甲乙在丁(A公司在建楼盘的部分投资人)的利诱下,通过歪曲事实向工商局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怀化市工商局以丙私刻公章,存在“欺诈”,于2011年8月作出撤销丙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后丙以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代理: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杨祖国律师接受丙的委托,代理此行政案件。接受委托后,杨祖国律师克服行政案件的重重困难,经过法律上的论证分析,认为:丙系合法取得A公司的股权,作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刻制公章,只是丙未将原来的公章办理挂失,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其并非是工商局认定的“欺骗手段”。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对于公司登记问题,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工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明显错误。
     法院判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案件以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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