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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做好协商型辩护

发布日期:2017-06-28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启动。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做了权威介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
经过半年多来的试行,试点地区的公检法部门逐步总结了一些试点工作成绩,广州地区正在酝酿制定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也孕育出一种协商型辩护形态。 经过今年上半年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笔者对协商型辩护也有一些经验和体会,将其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原则,四个步骤”,分享如下:
一个中心: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是刑事辩护存在的基石。任何类型的辩护,如果不建立在忠诚于当事人利益基础之上,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协商型辩护,与对抗型辩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样的,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是两者采用的手段,后者是通过对抗控方的指控,也就是否认指控,争取无罪或者轻判;前者是通过认同控方的指控,也就是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两个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充分释明
当事人,是案件结果的承担者。是认罪认罚,还是无罪辩护,当事人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辩护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譬如在犯了轻罪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希望比较快地审结案件,获得较轻的处理或处罚,所以选择认罪认罚;但有些人当事人认为没有案底是最重要的,就想做无罪辩护搏一搏,哪怕成功的可能性极小,哪怕无罪辩护失败后面临的刑期比认罪认罚面临的更长。辩护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律师不可以代替当事人做决定,但是有责任让当事人明白其处境和面临的法律后果。因此,律师应该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会构成何罪,将面临何种刑罚,是否有做无罪辩护的充分理由,做无罪辩护的后果可能是什么,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最为重要的是律师的释明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而非机械地宣读法律条文,让当事人明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他这类案件,他怎么做才最有利于达成他的目标。
四个步骤:研判案情、与当事人沟通、与检察官协商及其它相关工作
在协商型辩护中,辩护工作的质量将会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笔者看来,协商型辩护绝不是反正认罪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的消极等待,而应该是一种进取型辩护。
首先,研判案情。在协商型辩护中,研判案情要早。为什么要早?因为在分级量刑激励制度下,当事人在诉讼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会影响到从宽的幅度。一旦当事人有认罪认罚的意愿,律师经过对案情的研判,如果认为案件做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很小,就应该及时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如果认为暂时无法明确判断是否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也应该坦率告诉当事人。
其次,与当事人沟通。在协商型辩护中,辩方会就案件罪名、犯罪事实、适用程序及量刑意见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协商。对这些需要协商的问题,在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前,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应该有充分的沟通。
再次,与检察官协商。在协商型辩护中,与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工作协商非常重要,当然,此处的协商是法律范围内的协商,而非司法勾兑。由于目前认罪认罚制度是试点开展,具体到操作层面上,不同的检察院、检察官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综合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帮助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进行协商。这个协商可能不是一次、两次,甚至可能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相比于“讲条件”,有理有据的协商更能获得中国检察官的认同和接受。
最后,其它相关工作。在协商型辩护中,辩方的目的是争取程序从简实体从宽。想要获得轻判,当事人是否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律师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当事人家属争取被害方的谅解、退赃等等。如果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认罪认罚,根据其案件的情况,还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了律师执业大有可为。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协商型辩护工作,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当事人及家属也应该重视协商型辩护的价值,改变过去当事人一旦认罪,就消极等待判决结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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