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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

发布日期:2017-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3.企业根据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所需材料

1.A06478资产负债表;
2.A0100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3.A06486业务活动表。
重要提示:
1.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年度报表的还应提供A06485现金流量表。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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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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