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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纠纷如何快速让人搬走迁让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房产继承纠纷庄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本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我方当事人依法折价给付其他当事人房屋折价款,但是对方迟迟不愿意搬离房屋。我方当事人再次获取庄律师的精确指导。近期南京市某人民法院顺利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附实际案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迁出南京市秦淮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因继承纠纷在法院打完房屋继承案件,最终法院依照相应比例进行判决分割。后原告再次提出析产归并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至此原告获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利,原告也依照判决书支付了足额的折价款给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仍拒绝迁出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被告原一直与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后因母亲卧床生病,为方便照顾母亲,原告等三个妹妹方过来居住,被告搬出;2014年3月父亲过世,被告搬回涉案房屋居住;虽然法院把涉案房屋判给原告,但应对弱者予以保护,被告无房产,退休工资低,在外租房有困难,被告要三年过渡,如不能则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补偿被告三年的房租;父母留下遗产50000元应给被告1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市秦淮区房屋(建筑面积66. 43平方米)原系CD夫妻共同所有,于2007年12月29日登记在C名下。CD共育有三子三女,分别是FBE(于1960年出生,已去世)、AGHDC分别于2013年9月4日、2014年3月1 1日去世。涉案房屋由B居住。
    2014年12月23日,AGH至本院起诉FB继承纠纷。本院于2015午3月24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判决涉案房屋由AGHFB按份继承所有,其中AGH各占有十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FB各占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判决生效后,AGH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F去世,J作为其公证继承人参与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苏执行裁定,裁定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至AGHJB名下,其中AGH各占有十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JB各占有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01 6年7月21日,A至本院起诉JBGH要求折价归并,请求判令将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A折价补偿JB各109900元,补偿GH各366300元,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归A所有。该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已登记至A名下。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经诉讼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向被告支付了折价补偿款,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继续居住已无法律依捃,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给予三年过渡期或支付三年租金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父母遗产50000元需分割的意见,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让南京市秦淮区室房屋并交付原告A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1011329100245018)。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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